(2021)新23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康宁路1110号。    负责人:杨冬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东,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伟勇,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新2302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3688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勇于2021年2月27日死亡。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死亡事由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遗产,也无法提供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9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景书记员    姚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