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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52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桂芬、周海龙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其他案由一案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桂芬、周海龙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其他案由一案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共和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252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芬,女,汉族,1967 年 3月 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32521196703105542,青海省共和县江西沟乡元者村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风华天城小区 15号楼 1单元 302室。申请执行人:周海龙,男,汉族,1972 年 4月 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32521197204055530,青海省共和县江西沟乡元者村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风华天城小区 15号楼 1单元 302室。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地质三队 19号楼三单元302)。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德才让,男,藏族,1975 年 2月 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32521197502230034,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哇燕巷 5-96。申请执行人胡桂芬、周海龙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57956.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需私下履行(用水洗沙子以物抵债)。至此,申请执行人胡桂芬、周海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52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