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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孔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孔祥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建设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710510750U。 负责人:王明耀,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增明,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清玲,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孔祥林,男,汉族,1981年5月3日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疙瘩村村民,住该镇天一锦绣城4幢1单元1026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孔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2021)青22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孔祥林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49200.4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孔祥林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源支行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剑龙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达娃仁青书记员马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