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491民初1631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16318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