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边文林、雷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边文林;雷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边文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5日。 被执行人:雷永福,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5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文林与被执行人雷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永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文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永福给付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合计13062.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雷永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永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永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雷永福名下只有零星存款。于2021年7月30日到海东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雷永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30日到海东市房产管理局(乐都)调查了被执行人雷永福的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雷永福名下无房产。于2021年7月30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雷永福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雷永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9日到被执行人雷永福的户籍地调查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雷永福长期不在该村居住,且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雷永福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雷永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边文林释明被执行人雷永福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边文林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审判员马元尚审判员沈晓庆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