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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12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志强、徐德海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志强;徐德海;白长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徐德海,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白长久,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张志强与徐德海、白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以(2021)辽1122执保3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德海、白长久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徐德海、白长久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德海、白长久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中秋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