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7530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兰天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兰天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被执行人兰天超,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河支行与兰天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