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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边某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边某某;郭某;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郭某、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4000元、案件受理费179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五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5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理外)。本案尚有164000元、案件受理费1795元、执行费没有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付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