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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624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赵嘉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嘉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7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嘉国,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市金沙滩镇盐丰营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丰营村490号。本院在执行赵嘉国罚金一案中,怀仁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21年7月6日移交执行局,要求被执行人赵嘉国缴纳罚金30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晓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