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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9001执440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立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立国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4408号被执行人:吴立国,男性,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在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吴立国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吴立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4000元。因被执行人吴立国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吴立国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吴立国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吴立国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159.63元,已依法冻结划拨。无车辆、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吴立国的下落,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立国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吴立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立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10159.63元,尚有罚金13840.3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立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立国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