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83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徐建良、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建良;金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6424号 原告:金雪琴,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徐建良,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金雪琴诉被告徐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金雪琴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金雪琴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邹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