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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徐建良、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建良;金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6424号 原告:金雪琴,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徐建良,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金雪琴诉被告徐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金雪琴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金雪琴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邹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