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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杨志城、边立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城;边立峰;王琳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初2807号原告:杨志城,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边立峰,男,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琳琳,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杨志城与被告边立峰、王琳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志城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志城承担。审判员 王 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