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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执恢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陈彩云、王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彩云;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恢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女,1982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芳,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冲,男,1986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执行人陈彩云与被执行人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冲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借款231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王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冲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冲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王冲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冲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冲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彩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恢3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刘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