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振海、大连城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振海;大连城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积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城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U6AG65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港路9号国际车城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邱宗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振海与被执行人大连城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城港公司返还原告杨振海购车款264000元,赔偿商业保险费13600元、机动车购置税23362.83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以26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购车款返还完毕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86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邱宗康限制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264000元等,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伊海龙审判员刘永革审判员马志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夏博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