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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3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春金、肖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春金;肖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金,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肖侃,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吴春金与被执行人肖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辽0303民初4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肖侃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春金装修款250000元,如到期给付,原告吴春金放弃经济损失的赔偿;如被告肖侃到期未付清装修费,则被告肖侃赔偿原告吴春金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保全费1835元,共计4457元由原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后经本院与被执行人肖侃沟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已于2021年9月16日返给申请人吴春金。3、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传票、终本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黎虹审判员  周大禹审判员  刘 威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