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21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滕仕娟、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滕仕娟;洪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滕仕娟,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洪振波,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仕娟与被执行人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滕仕娟要求被执行人洪振波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偿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偿还义务。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滕仕娟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振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常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