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民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朱选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选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恒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选吉,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玉,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文,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91号。负责人:龚晓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媛媛,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恒悦,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再审申请人朱选吉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于恒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选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