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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徐风华、曹海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风华;曹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徐风华,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曹海洋,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徐风华与曹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1186.26元,我院已扣划至执行款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