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王振岩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振岩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117号被执行人王振岩,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根据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振岩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7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35.38元扣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正在服刑中,该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