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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496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郭强、郭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郭强;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霞,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郭强因与被上诉人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彭聪、任江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郭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宁审 判 员  任 江审 判 员  彭 聪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家宝书 记 员  教添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