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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执恢3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开泉、徐鹏等李霞、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和恒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开泉;徐鹏;李霞;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天和恒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开泉,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鹏,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x,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甘莫东路4444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和恒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809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开泉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徐鹏、李x、新疆天和恒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55,0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5日(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网络平台查询记录,本院拍卖徐鹏名下×××奥迪牌车辆,本案已拍卖成交。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徐鹏名下房产已被本案拍卖成交,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约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人李开泉,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