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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蒋家秀、毕明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家秀;毕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蒋家秀,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毕明强,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蒋家秀申请执行毕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毕明强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家秀劳务欠款47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2020年12月1日至欠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未履行的案件,有被其他案件冻结银行零星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无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申请执行人的丈夫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