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281执366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任保勇、支太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保勇;支太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3669号申请执行人:任保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支太敏,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任保勇申请执行支太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2日生效的(2021)黔028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太敏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任保勇装饰装修款503898.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元,执行费7439元,由被执行人支太敏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五个银行账户内存款300多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支太敏无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支太敏作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任保勇申请执行的(2021)黔0281执36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明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