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11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胡春霞、杨娟等胡兰珍、胡丛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春霞;杨娟;胡兰珍;胡丛玉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864号 原告:胡春霞,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丞,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娟,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兰珍,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胡丛玉,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霞与被告杨娟、胡兰珍、胡丛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春霞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春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7元(预收7300元),减半收取1728.5元,由原告胡春霞负担。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