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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02执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雪洲、李丙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雪洲;李丙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雪洲,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丙丰,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王雪洲与被执行人李丙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丙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丙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王雪洲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丙丰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账户,该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已冻结,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雪洲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丙丰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账户,该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已冻结,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