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281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龚昆、秦忠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昆;秦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龚昆,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秦忠华,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龚昆申请执行秦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58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忠华给付申请执行人龚昆借款本金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不足百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