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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03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叶某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某某;吴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吴某2021年9月23日之前给付叶某某5000元,2021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17213元,合计22213元。吴某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78元。二、叶某某撤销(2021)辽0603执2452号的执行,解除对吴某执行强制措施。三、如果吴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叶某某恢复(2021)辽0603民初3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吴某自愿接受罚款、拘留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执2452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也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