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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8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胡丽、王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丽;王锋;杜美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604号原告:胡丽,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锋,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告:杜美玲,女,199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平安大厦一楼。负责人:石洪峰。原告胡丽与被王峰、杜美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胡丽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丽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