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4民初102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陈启顺、葛均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启顺;葛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10202号原告:陈启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葛均松,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顺与被告葛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1025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陈启顺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