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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42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蔡春、陈久珍等骆辉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春;陈久珍;骆辉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蔡春,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陈久珍,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骆辉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蔡春与陈久珍、骆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春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向申请执行人蔡春支付案款220,61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2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20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骆辉忠名下有×××车辆。车辆状态已被查封违法未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陈久珍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骆辉忠为原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公司职工,目前账户状态为封存,账户余额2,684.65元;    2021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名下无农机登记信息;    2021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陈久珍在额敏县辖区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我院依法对陈久珍名下产权证:0XXXX号房产进行查封,该房屋现在另案中进行司法拍卖;    2021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陈久珍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陈久珍名下土地使用证:2014-L-329号不动产相关登记信息;    2021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春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蔡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蔡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久珍、骆辉忠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萨尔散拜克·苏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