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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勇吉斌、单淑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勇吉斌;单淑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勇吉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单淑美,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勇吉斌与被执行人单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诉讼费人民币90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建环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