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725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朱宏志、李瑞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宏志;李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5财保179号申请人:朱宏志,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李瑞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朱宏志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瑞明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朱宏志以其名下坐落于桃源县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李瑞明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朱宏志名下坐落于桃源县号的房屋(权证号:桃房权证漳江镇字第××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朱宏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童 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