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苏1291执9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宁;刘琼;江苏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天华;葛俊;葛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9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92146632U,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诗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根,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宁,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刘琼,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江苏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39104730T,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天华,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葛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葛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关于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宁、刘琼、江苏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天华、葛俊、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宁、刘琼、江苏国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吴天华、葛俊、葛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钱 鑫书 记 员 莫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