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3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吴浩、王作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浩;王作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吴浩,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作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吴浩与王作成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8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582.34元,我院已冻结,因数额较少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