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82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成浩、毕长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成浩;毕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4081号原告:李成浩,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房产中介业务员,住凌源市恒福A区。被告:毕长亮,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李成浩与被告毕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成浩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由李成浩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