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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6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志辉、李红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志辉;李红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辉,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执行人:李红星,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辉与被执行人李红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6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