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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22执12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桂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辽1322执1202号之三王桂荣、吴长学:你/你单位与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64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庄支行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崔凯书记员  :李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