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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82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守峰、李沛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守峰;李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3908号原告:李守峰,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被告:李沛林,男,1998年9月1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李守峰与被告李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守峰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守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守峰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