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24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李胜发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李胜发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法定代表人:韩焱,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居民,系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庆军,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满族,系该局综合法规室主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胜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德(李胜发儿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与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行审1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余款1307元遂将该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称该账户为残疾补助金、粮食直补款及林地补偿款专项账户,要求解除冻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参地5070亩现已查封,因人参不够出售年限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财产。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发现的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欠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 翔执行员 马 麟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