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林、于娟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林;于娟;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性,1982年11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于娟,女性,1960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城市牌楼镇富强街道。法定代表人:赵政辉。杨林、于娟与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2、2021年8月11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2021年10月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因申请数额计算有误,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杨林、于娟与海城市牌楼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因申请数额计算有误,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81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 浩审判员 吕兴强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