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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23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昝玉明、朱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昝玉明;朱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11号原告:昝玉明,男,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朱四清,男,,住湖南省。(已故)    原告昝玉明与被告朱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昝玉明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昝玉明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昝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昝玉明负担。    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雅洁书记员    王双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