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23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昝玉明、朱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昝玉明;朱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711号原告:昝玉明,男,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朱四清,男,,住湖南省。(已故)    原告昝玉明与被告朱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昝玉明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昝玉明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昝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昝玉明负担。    审判员    刘忠山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雅洁书记员    王双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