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世平、刘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世平;刘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2113号 原告:吴世平,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5021973081627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浪飞,女,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吴世平与被告刘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世平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世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世平负担。 审判员吴娟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