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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世平、刘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世平;刘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2113号 原告:吴世平,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5021973081627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浪飞,女,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吴世平与被告刘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世平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世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世平负担。 审判员吴娟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