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0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司颉、马家惠等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夏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司颉;马家惠;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夏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司颉,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申请执行人:马家惠,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公格尔路127院(中队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辉,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申请执行人司颉、马家惠与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夏辉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0民终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陶县汉华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夏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司颉、马家惠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行政部门多次查询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及终本约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以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卫审判员    阿力木·拜克热审判员    刘震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