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李淑坤、王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淑坤;王力;张经宇;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坤,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力,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张经宇,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梁华,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坤、王力与被执行人张经宇、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