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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320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李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20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辽宁国威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68年09月02日生,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41199.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