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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执复3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执复37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彰武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彰武县财政局,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建华路92号。法定代表人:罗井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彰武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民,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17-2-4门。法定代表人:高文刚,经理。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铁西。法定代表人:王春平,经理。复议申请人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作出的(2021)辽03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鞍山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对鞍山中院(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彰武县财政局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支行账户12×××00的冻结。鞍山中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3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的异议请求。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辽执复80号执行裁定,认为本院裁定事实不清,发回重新审查。鞍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异议申请人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称:一、对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应急接管的行政决定,是行政措施,应急接管期间申请人所设账户收取的取暖费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二、鞍山中院(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2020至2021年度的供热费7000万元这一裁定是错误的,应立刻予以解封。第一,程序违法;第二,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只能对执行依据确认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将第三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方能采取执行措施。且,(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是民事裁定,用民事裁定来处分行政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鞍山中院(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程序违法,于法无据。上述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该裁定书将申请人以行政决定设立的财政账户收取的城镇居民预存供暖费认定为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公司存放的供暖费是错误的。彰武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行政决定,已被政府应急接管,供热特许经营权已被依法中止,政府接管后,委托接受委托方生产经营管理。彰武热电有限公司不能生产经营,没有收费许可不具收费资格,哪儿来的收入?使用应急接管企业设施,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前面已经提到了,他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不存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联性。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020年两个供暖期没有进行生产经营,其生产设备已被依法行政接管,其折旧费依由其自身承担,不经营哪来的收入?生产设备及权益不交易,哪儿来的民事权利?没民事权利,哪儿来的财产权益?没有财产权益哪儿来的财产权益关联性?三、申请人将依法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依法应急接管及应急接管在财政设立账户被冻结期间彰武县财政损失近5000万元,我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方对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供热应急接管的决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依法采取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是行政命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托管。申请人方与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热应急接管期间收取取暖费与彰武热电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性。鞍山中院(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因此彰武县住建局、彰武县财政局请求鞍山中院对该错误裁定依法予以纠正,解除对县财政收取取暖费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维持鞍山中院(2020)辽03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请求。鞍山中院查明,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与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辽执监3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民初8号民事判决由鞍山中院执行。鞍山中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阜新东鸿贸易有限公司向鞍山中院提出冻结账户申请,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存在彰武县财政局账号为12×××00账户内2020-2021年度的供暖费7000万元。鞍山中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辽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为12×××00账户内2020-2021年度的供暖费7000万元,期限为一年。鞍山中院另查明,因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彰武县建设局申请应急接管,2019年8月6日,彰武县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接管彰武热电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供热。2019年9月18日,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沈阳华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接管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管理权,期限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7月7日,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彰武县建设局提出供热应急接管申请,彰武县建设局经向彰武县人民政府请示后,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关于对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应急接管的决定书》。鞍山中院认为,供热用户向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供热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供热用户缴纳费用的所有权人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人民政府应急接管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委托沈阳华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供热服务,但仍然使用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运营,这只是企业经营方式和人员发生的变化,供热用户缴纳的供热费用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鉴于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鞍山中院依法冻结彰武县财政局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支行设立的账户12×××00并无不当。异议人的请求,鞍山中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彰武县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不服鞍山中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解除对彰武县财政局收取取暖费账户的冻结。具体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一致。本院认为,虽然彰武县人民政府应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决定应急接管彰武热电公司供热范围内的供热,但供热用户向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供热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供热用户缴纳费用的所有权人仍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彰武县人民政府应急接管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委托沈阳华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供热服务,但仍然使用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运营,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彰武县人民政府应急接管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而无法实现。现被执行人只是企业经营方式和人员发生的变化,供热用户缴纳的供热费用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被执行人彰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鞍山中院依法冻结彰武县财政局在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支行设立的账户12×××00并无不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彰武县财政局的复议请求,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执异11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爱宁审 判 员 曹运柱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边美男书 记 员 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