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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解文安、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解文安;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解文安,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94年10月13日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勤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解文安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根据已生效的湟劳人仲案字(2021)第2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解文安给付案款合计33884元,但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确定书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4月13日及其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勤国进行了限制消费。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向其释明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解文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向东审判员郭晶审判员南加卓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汪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