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90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459号原告: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臣,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秦岭,男,汉族。原告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岭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顺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岭的起诉。审判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才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