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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226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谷树成、李胜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树成;李胜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261号申请执行人:谷树成,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胜有,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谷树成与被执行人李胜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