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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8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卫晓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卫晓美;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卫晓美,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鹏,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卫晓美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卫晓美欠款85804元及利息。因王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卫晓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二、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4月13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王鹏财产情况,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8月31日,委托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所地现场调查,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人员线索。五、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由于被执行人王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1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王鹏采取了罚款措施,罚款金额2000元,未缴纳。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580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580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 波 百度搜索“”